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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9 10:49:04    浏览次数:209 次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文号】11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5

【发布部门】北京市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4]11号

各区县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50号)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秩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防护性能、平战结合以及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四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并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责任。

  第六条 审查机构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且战时功能为专业队、人员掩蔽、物资库、汽车库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机要工程、医疗卫生工程和重大特殊工程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所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本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八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及附图(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单》(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第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个步骤,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机构收到人防工程施工图申报材料后,应先对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合格后,在信息监管系统中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登记表》,填报事项准确的由市民防局当日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分配登记号。程序性审查合格并取得登记号后,方可进入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将各专业审查意见、修改情况、结论等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完成系统录入后,建设单位方可到北京市民防局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前期审批手续;

  3.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二)工作流程

  1.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填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登记表》,取得登记号后进入技术性审查环节。

  2.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申报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的防护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平战结合的有关规定;

  4.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二)工作流程

  1.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将各专业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修改情况分析汇总后录入监管系统,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加盖审查机构印章的施工图纸交付建设单位。

  2.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申报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四条 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履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

  如修改结果与原人防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首先将修改结果报请原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再行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参加北京市民防局组织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培训,配合市民防局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上报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市民防局对审查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二)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规业务合同;

  (三)审查业务承接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否按要求归档审查资料;

  (五)是否违规出具审查报告;

  (六)审查完成的施工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七)聘用的审查人员是否具备审查工作从业资格;

  (八)审查人员是否跨专业审查及代审、代签;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十)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执行有效。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北京市民防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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