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协议签订情况。
“雁西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A集团,将消防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B公司与C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某签订了《材料委托采购合同》;
2、诉讼委托过程。
张某通过本网站联系到张祖峰律师并前往所里向张祖峰律师咨询。张某称:该消防工程的施工是由其组织完成的。为此,其本人垫付了劳务费和材料款数千万元。因B公司未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导致其负债累累,已经将全部房产进行了抵押甚至还借了高利贷,但仍有数百万元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未予支付。其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B公司称“公司只能与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能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此,张某挂靠C劳务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现在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方能要回工程款?
张律师分析人认为:实践中许多公司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将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分开签署就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张某描述的情形,从表象上看没有任何问题,是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分开进行,但实质上是对工程进行了转包,依法张某可以起诉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可以要求总包A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得知其可以主张权利后,委托了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同时在张律师的主导下,准备了相关证据。
3、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张某为该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决B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判决A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1、协议签订情况。
“兰州某区政府工程”的施工总承包ZT集团,将幕墙发包给了被告ZN公司;被告ZN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但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工程承转包给但某施工。
2、诉讼委托过程。
被告通过本网站联系到张祖峰律师并前往所里向张祖峰律师咨询。被告称:该项目由其自行施工,但某以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公司有求支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
张律师分析人认为: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清楚,但仅仅凭借一份合同就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是证据不足的,认定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一定要充分。为此被告委托了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但某主张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例一,表面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案例二,表面证据显示原告就是“实际施工人”,为何第一个案件实际施工人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采信,而第二个案件反而不能呢?
事实上,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条件简单概括起来就是:“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如果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围绕上述条件准备证据。该条件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非常苛刻的。这也是为什么你已经聘请了律师,也准备了相关证据,但是还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如果您打算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您准备的证据一定要符合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条件,否则您的代理意见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怎样保证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被法院采信呢?本网律师认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理,您一定要聘请专业且有相关经验的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