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人:吴静律师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完成,双方还约定了工期,工程总价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及工程保修金。
施工完毕后,双方签订了决算书,对工程结算事项进行了约定。决算书第5条约定:最后劳务决算总价一次性结清应支付的施工方劳务款9万元整,保修由建筑公司负责。决算书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定支持了劳务公司劳务款9万元。
工程保修期满后,劳务公司认为结算时扣除了工程保修款,现保修期满建筑公司应返还保修款,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决算书中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保修,建筑公司一次性结算劳务费,且双方按此实际进行了履行,劳务公司未提出异议,建筑公司也不再要求劳务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从双方签订的决算书中可见,决算书中的约定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因此双方应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劳务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保修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5933号民事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