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空港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筑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承包给筑基公司。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空港公司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故其余筑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因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的,筑基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于支持。
附:(2013)二中民终字第03015号民事判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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