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京港公司与被告三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电视台提供机房专用空调及安装;关于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根据建设方(电视台)与被告的付款比例付款(预付10%、货到现场落地再付65%、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20%、余5%一年付清)。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付款时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结算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括号内的注释是对前述文字意义的说明或限制,这种说明或限制明确了如果对前述文字的理解产生歧义,即以括号内的说明或限制为准。同时,建设方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以建设方与被告工程结算比例来限制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判决:
被告按括号内即(预付10%、货到现场落地再付65%、工竣竣工验收合格后付20%、余5%一年付清)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附:(2012)东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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