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办及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600万元;价款确定方式:可调总价合同。即除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可调价主材范围外,其他部分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价格变更(可调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后双方因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施工方委托本律师将发包方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770万元。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因合同中约定了:“除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可调价主材范围外,其他部分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价格变更(可调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故该合同应为固定价款合同,依据“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则不支持鉴定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合同计算工程价款。
二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通过大量《洽商变更单》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了增加或变更,该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发包方应当按变更后的工程支付对应的价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进而依据鉴定结论确定了工程价款。
本所律师评论:
本案经主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为施工方取得了良好的判决结果。但就相关问题也可以看出:一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尺度有所不同,而且两个法院对合同应当如何解读,阐述的均不够具体,本律师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如下:
一、案涉合同为可调总价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图纸还未出全,工程任务和内容并不明确,案涉工程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增项和变更,故只能边设计边施工(对此双方均认可),所以双方商定的价也只能是暂估,总价格根本无法固定。所以施工合同无论如何约定,均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合同是可调价还是固定价。
二、双方的《洽商变更单》系合同外的增项及变更,无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该部分均应当由发包方支付给施工方,一审法院的处理显然遗漏了此部分。
综上所述,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对合同价款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避免歧义。就本案而言,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无法解释清楚其关于合同价款约定的含义,发生诉讼就变成了大概率事件。那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聘请专业的工程律师进行把关,同时避免套用范本,更不能套用连自己都不知道含义的合同范本,以免在结算时发生本不该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