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与结算案例文章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 欠款与结算 >> 欠款与结算案例文章

专业工程律师说法:全面、深入介入鉴定程序对结算的影响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6-07 15:15:43    浏览次数:377 次

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情况简介:

原、被告告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法院,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确定部分造价和争议部分造价。施工方对鉴定结论相对满意,同时认为鉴定机构是专业机构,施工方本身也看不懂鉴定报告,故没有找到、也没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认的确定部分作出判决,争议部分未予支持。

本所律师评论:

经本所律师对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发现该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能够施工方能全面、深入的介入鉴定程序,将能争取更大的利益。

问题一、《洽商变更单》上有双方签字,但因发包方不认可该签字是其所签,故鉴定机构将《洽商变更单》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列入争议项。

本所律师认为,鉴定机构不能因为发包方鉴定时不认可,就讲其列入争议项,该部分工程价款是否应支持应当由法院通过双方举证后作出裁判。鉴定机构直接列入争议项有可能会误导法官,使法官认为既然有争议就应当有施工举证该部分是由其施工。

如果鉴定机构坚持将此部分列入争议项,起码,鉴定机构应当将为何将此部分列入争议项向法庭进行明确的说明,如果鉴定报告中没有说明,施工方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询问。如果法院查明是因为发包方否认其签字而导致该部分列入争议项,那么施工方可以进一步向法庭阐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此时可以明示发包方是否进行笔记鉴定,否则可以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样可以避免,因列入争议项而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当然施工方也应当准备好该部分由其施工的证据,以防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问题二、《认价单》上有双方签字,但因发包方不认可该签字是其所签,故鉴定机构将《认价单》所涉及的工程另行按定额进行组价,并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项。

本律师认为:关于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项,本律师意见同问题一。关于另行组价问题,本律师认为无论是否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项,均应当按照认价单的价格进行鉴定,然后由法院判定该部分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鉴定机构另行组价的行为,实际上是“以鉴代审”的行为,假设法院查实该签字却为发包方所签,那么此部分的鉴定造价就与当事人之间的的约定相违背,进而导致施工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法院没有查明或没有认定该《认价单》的真实性的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直接否定了双方的《认价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等于是代替法院就此问题进行了定性,必然导致施工方利益受损。

综上:本律师认为,如果施工单位能够全面、深入的介入鉴定程序,在鉴定报告作出之前就可能发生的问题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可能会避免很多错误的出现。起码在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也要仔细研读鉴定报告,毕竟鉴定机构很少对法律问题有准确的认识,通过律师与鉴定机构沟通,也可能会促使鉴定机构更改错误的鉴定报告。

很多当事人及不专业的律师,在委托鉴定机构后就对案件不再过问,认为鉴定机构是最专业的,其根本没办法介入鉴定工作;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后,就认为案件就已经定型了,同时也受专业知识所限,也未能向法庭提出任何异议,最终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建议各方当事人均聘请专业的律师办理工程纠纷案件。

在线咨询
看不清请点击换一张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建筑工程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尚都国际中心A511
邮编:100020
电话:010-51661881
手机:13720035109
传真:010-66060253
邮箱:zgjzgcls@126.com

联系我们 扫码访问手机端
诉讼与仲裁 |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 转包与违法分包 | 工程发承包 | 招标投标 | 勘察设计 | 监理纠纷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版权说明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8 建筑工程律师网 京ICP备1805686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3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881 1372003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