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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解读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4-09 15:03:12    浏览次数:492 次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

本网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2013版施工合同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以便于建筑企业能够正确使用2013版施工合同,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按照国际国内示范文本的惯例,2013版施工合同包括三个部分,即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妥善保存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本的构成中约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2)和(7)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认为只要有施工合同就万事大吉,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找不到上述文件中的某个文件,或者虽然有却无法证明该文件与本工程有关,给案件处理带来诸多不便。

例如:“图纸”,很多企业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该图纸的由来(因大部分电子邮件并非实名制)。本网律师建议: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图纸,建筑企业在收到图纸后应当及时要求发包人在图纸上签字或盖章。

此条约定要求建筑企业将上述文件妥善保留,同时做到文件往来“有据可查”。

第二,认真填写缺省内容。

合同协议书中的缺省内容,很多企业往往不能认真填写甚至是空白的。例如“项目经理”一项很多企业都没有填写。再发生纠纷后,拿出项目经理的签字的文件进行索赔时,往往会发生对方不认可该签字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而导致很多签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本网律师建议:所有缺省内容均认真填写,如没有可填写的内容是一定要划掉。

第三、合同协议书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网律师建议:建筑企业在填写合同协议书时,应当保证合同协议书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因与招投标结果实质内容相背离,进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工程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保持一致。

通常情况下“工程内容”的范围大于“工程承包的范围”,建筑企业在填写时但应当保证同样范围内的内容填写一致,不可产生冲突。实践中因二者冲突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给施工企业主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带来诸多不便。本网律师建议:应当尽量避免填写有争议或者歧义的内容。

第五、重视合同生效条款。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加盖公章后协议生效,但也有附条件的生效情况存在。例如,双方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后协议生效”等。所以本网律师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认真填写并熟知合同生效条款,对生效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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