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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之《转包工程的各方主张相应权利的区别》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2-26 10:45:27    浏览次数:463 次

一、转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常见的转包的形态。

1、直接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完成的情形。

2、肢解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情形。

3、视同转包,总包单位将工程依法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情形。

三、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1、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人。因此,如果你是工程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你就是实际施工人。如果你是为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个人,因其主张的是劳动报酬,不是工程款;同时,劳务人员也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此不是实际施工人。

2、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要是工程款结算阶段的特殊权利,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完毕以后,如果没有得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请求建设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对于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第二、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

 第三、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第四、收集证明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期没有延误的证据;

第五、要了解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的单位名称,收集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便作为诉讼依据。

第六、 实际施工人应当重视在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及时聘请经验丰富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七、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限制。

尽管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完成的,但法律明确规定发包人只能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不能任意扩大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所以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1、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并不代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故发包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通过诉讼要求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工程款。因此发包人只能主张与承包人进行结算。

2、因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是一种违约行为及违法行为,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的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

五、承包人(转包人)可以主向发包人主张那些权力。

1、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同时产生,既然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其就有权主张利息。

2、承包人可以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基于与发包人的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因其转包行为而丧失。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应依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为有效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所享有,如前所述,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有效,故其有优先受偿权。

4、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管理费。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已经严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承包人请求支付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5、承包人可以主张甩项工程配合费。

依据合同相对性,承包人可以主张甩项工程配合费,实际施工人则无权向发包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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