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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1-20 11:54:49    浏览次数:699 次
文章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一、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五、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索赔也应当引起注意

实践中,虽然签订的99范本,但实际施工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工程进度进度款的利息问题,忽视了承包人的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款证据对计息的作用。本网律师通过案例的介绍形式予以说明,希望引起企业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案例:

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期是24个月,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800万,承包人起诉。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支付拖欠工程款800万及利息。第二,支付进度款利息132万。

那么这个进度款的利息是怎么构成的呢,原来该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程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在庭审中承包人拿出了2租合计49份证据,第一组:承包人每个月一份的当月工程量的月报表,该报表是送给发包人的,同时该报表均由发包人的预算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该报表后根据合同计算出了每月的应付进度款并给与承包人书面答复,这样一来一往共48份证据。第二组:发包人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进度款的付款凭证。该49份证据证明了发包人欠付23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提交的其利息表就是一个倒三角行的表:第一个月已付,第二个月欠付22个月利息,第三个月欠付21个月利息,以此类推。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承包人的这个诉讼请求。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利息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作为承包人首先要有索赔意识,同时要注意相应证据材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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