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解决案例文章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 合同无效与解除 >> 合同无效与解决案例文章

律师说法:工程合同解除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2-16 16:36:01    浏览次数:1192 次

哪些情形下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在线咨询
看不清请点击换一张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建筑工程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尚都国际中心A511
邮编:100020
电话:010-51661881
手机:13720035109
传真:010-66060253
邮箱:zgjzgcls@126.com

联系我们 扫码访问手机端
诉讼与仲裁 |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 转包与违法分包 | 工程发承包 | 招标投标 | 勘察设计 | 监理纠纷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版权说明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8 建筑工程律师网 京ICP备1805686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3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881 1372003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