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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施工方应保留工程变更的证据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2-15 15:52:34    浏览次数:404 次

                     作者:吴静律师

基本案情: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发包人”)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大厦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为大厦及裙房,还约定了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竣工时间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了大量的工程变更,同时,由于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问题,发包人对工程变更的通知并非都是书面形式发出,对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签证,也并非都明确答复。

后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在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变更款项几百万元过高,并对工程变更中没有签证的,不予确认;对工程变更有签证的,价格不予认可。承包人认为:只要发包人要求或同意自己施工的内容,不论有无签证均应计价;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参照相似的价格确定,没有可以参照的应按当地的定额计价。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变更款。

争议焦点:1、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2、工程变更部分如何计价。

律师提醒:一、工程变更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发包人进行了工程变更,并要求承包人施工的,可以确认工程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工程变更的计价,应是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的价款计价,没有可参照的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额结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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