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天虹劳务公司李总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王副总,王副总称其公司总承包的廊坊市某住宅小区工程正在找与劳务公司合作,他可以把这个机会给天虹劳务公司,但需要交纳60万德履约保证金。
2012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协议》,该协议上加盖了天虹劳务公司的公章以及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公章。该协议签订后,天虹劳务公司将60万的保证金打入王副总个人账户并进场。此后该工程一直无法开工。2012年7月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向天虹劳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2年8月前,退还天虹劳务公司缴纳的履约金,并承诺赔偿财务损失12万,此后王副总“人间蒸发”,天虹劳务公司多次向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索要未果。
2013年5月,天虹劳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将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及中付建设总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2013年6月,法庭主持双方调解,本律师及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赵律师参加本次调解,中付建设总公司未到庭,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在庭审过程中,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更换了此前委托的赵律师,该律师答辩中称“王副总并非其公司员工,《劳务施工协议》和《承诺书》使用的公章(以下简称“涉案印章”)并非其公司公章”同时申请法院对涉案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此后法庭调取了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在石家庄工商部门留存的公章样本作为鉴定样本(以下简称“样本1”)。因该样本公章与涉案公章公章明显不同(肉眼即能判断),这使得天虹劳务公司陷入被动。
本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王副总系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员工,即便涉案公章鉴定对原告不利,法院也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本所律师多次前往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及总公司承接的其他项目进行调查、走访,但结果都不理想,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王副总系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就是王副总与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可能是挂靠关系,这使得天鸿劳务公司更加被动。
在一筹莫展之际,本律师决定梳理一下本案的整个过程,以便找到证据线索。
在梳理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本律师的思考,为何被告突然更换律师,此前赵律师的工作并无任何“不妥”。为此本律师进行了大胆的假设:“王副总与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是挂靠关系;王副总手里持有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印章;该盖印章仅为使用方便,并未备案;天虹劳务公司将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及中付建设总公司诉至法院后,中付建设方面要求王副总出面处理此事;王副总委托律师前来应诉;调解未果后,中付建设方面对此事引起了重视,故自行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第一次出庭参加调解的律师很是王副总自己找的律师;其委托手续加盖的公章是没有备案的印章”。
在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律师向法院申请查阅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第一次出庭参加调解的律师的授权委托书,经核对初步判断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与样本1肯定不是同一印章,该印章与涉案印章可能为同一枚印章。故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样本,与涉案公章进行比对”,法庭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将授权委托书作为样本(以下简称样本2)与“样本1”、“涉案印章”相互进行比对。
经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公章与样本2为同一公章。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公章与鉴定样本2为同一公章,故中付建设石家庄分公司至少有两套公章,故法院对其的抗辩不予才信,判决中付公司返还天鸿公司保证金60万,赔偿损失12万元。
办案小结:
一些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意识和能力对发包方进行尽职调查,更无法核实发包方加盖的印章是否存在问题。那么,如果尽量规避自己的风险呢?就本案而言,如果天鸿劳务公司在支付履约保证金时,要求将该笔款项打入发包人对公账户,在发生纠纷时就不会如此被动。故本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如果有条件的尽量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在履约过程中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进行钱款往来。对于建设工程律师应当熟知并了解工程行业的现状,并认真思考案件没每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