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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律师说法:代建人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1 16:13:40    浏览次数:599 次

代建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并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由代建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但没有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代建方应当根据工程变更单支付工程款。

首先,代建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施工合同是在代建方和承包人之间履行的。因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作为发包人的代建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完毕后,代建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代建人向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签字盖章确认工程变更单,承包人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代建方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书,代建方实际负责审查结算书。

最后,工程变更单中虽然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但均系代建方提出变更,并由代建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代表签字后经承包人和代建人盖章确认,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签证。施工合同由代建方和承包人签订,并在二者之间履行,作为发包人的代建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代建方未履行义务,致使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不影响该工程变更单的效力。

可见,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代建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单是有效签证,应作为结算依据。

所以,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一般认为代建方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其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也存在其实际履行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多加注意在合同中明确代建方的权限,以便于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和谁签证,避免签证因存在主体瑕疵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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