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施工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比如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回填土方应留在现场。但是往往实际施工时,现场没有多余的堆土位置,承包方只能将回填土方外运,之后再行运回。结算时,承包方要求据实结算回填土方价款,但发包人不同意。经常造成诉讼纠纷。那么,承包人是否可以因施工需要随时变更合同要求呢?
就拿上述情况来说,将用于回填的挖方留在工地现场,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承包人要掌握好回填土方以及外运土方的平衡,保证回填土方能够满足回填需要,并将用于回填的土方留在工地现场。再者,承包人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私自将土方外运。承包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承包方擅自变更合同要求的后果只能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因此导致的运输费用。
按照惯例,承包人在投标之前,已经勘验过现场,应该考虑到因现场条件、位置等因素所能影响到的所有问题,并据此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例如,现场确实没有对方回填土方的条件,承包人应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取得发包人的签证。或者承包人可以在招标答疑中提出该回填土方是否应该外运,外运土方费是否可以按实调整。若发包人拒绝调整,应该将余留土方外运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可见,按照合同要求应该留在现场的回填土方,承包人擅自外运发生的费用只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该计入竣工结算价款。所以,在实际结算合同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施工的工程量是不能得到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