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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3 13:36:39    浏览次数:280 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凡涉及以上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该进行招标投标没有进行的,或者通过违法招标投标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黑白合同形成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发生的合同变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属于黑合同。

由上可见,因违法招投标致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是两类不同的法律问题。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均不尽相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界限分清两者的区别。  

违法招投标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则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且从一开始就无效。但是黑白合同只有效力高低的区别。签订黑白合同的当事人都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形式上都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会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白合同”仅仅用来备案。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上,若“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不一致,以“白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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