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凡涉及以上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该进行招标投标没有进行的,或者通过违法招标投标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黑白合同形成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发生的合同变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属于黑合同。
由上可见,因违法招投标致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是两类不同的法律问题。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均不尽相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界限分清两者的区别。
违法招投标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则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且从一开始就无效。但是黑白合同只有效力高低的区别。签订黑白合同的当事人都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形式上都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会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白合同”仅仅用来备案。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上,若“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不一致,以“白合同”为准。